🌐 痛点引入:当人格权遇上“无国界”网络侵权
随着跨境电商、社交媒体全球化普及,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年均增长率超40%(数据源自2023年《国际法研究》)。明星肖像遭境外电商盗用、海外平台散布不实信息诋毁商誉、跨境数据泄露致隐私曝光……这些场景下,被侵权人常陷入“维权无门、法律适用混乱”的困境。例如,一位中国公民的隐私信息被境外网站泄露,却因侵权行为地难以锁定、准据法选择矛盾,导致诉讼被驳回。
核心矛盾:为何68%的跨境人格权侵权案错误适用了一般侵权规则?如何精准匹配法律与案情?
⚖️ 一、现有法律适用规则的三大漏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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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一连结点失灵
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46条要求“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”,但实践中存在两大盲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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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经常居所地”认定模糊:例如留学生、外派工作者频繁更换居住地,导致法律适用落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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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水平失衡:欧美国家对隐私权赔偿标准远超中国,单一适用中国法可能显失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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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冲突未厘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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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4条(一般侵权)vs 第46条(特殊侵权):68%的案件错误跳过特殊规则,直接援引一般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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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条(人格权内容)vs 第46条(人格权保护):法院常混淆“权利界定”与“侵权责任”的法律适用逻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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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思自治原则缺位
现行法未明确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准据法,导致同案不同判:
案例
法院观点
广州颜珀坊案 (2020)
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
北京微梦创科案 (2023)
否定意思自治,强制适用属地法
🌍 二、国际经验:灵活连结点+利益平衡
欧盟:采用“最密切联系原则”,允许原告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、侵权人主营业地或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(《罗马II条例》第5条)。
美国:部分州引入“有限意思自治”,双方可协商适用共同认可的法律,但不得排除本地公共秩序。
关键启示:法律适用需兼顾确定性(避免管辖权冲突)与灵活性(实现个案正义)。
🔧 三、规则重构:三步构建“梯次选择性”框架
步骤1:梯次连结点设计
按优先级顺序匹配准据法:
1️⃣ 当事人协议选择(需书面明示);
2️⃣ 共同经常居所地法;
3️⃣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(增设例外:若显失公平,可启用最密切联系地法)。
为何有效? 既尊重意思自治,又防止强者欺压弱者(如跨国公司vs个人)。
步骤2:引入“有限意思自治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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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商范围:仅限侵权行为发生后,且不得排除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(如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底线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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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要件:避免口头协议举证困难,降低司法成本。
步骤3:明确权利保护范围
通过司法解释限定第46条仅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(姓名、肖像、隐私等),排除生命权、健康权等物质性权利(适用第44条)。
📝 四、操作指南:被侵权人的维权路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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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证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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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公证侵权页面(如境外网站截图、区块链存证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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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录侵权信息传播范围(如转发量、跨境访问IP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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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连结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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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先主张协议选择或共同经常居所地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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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侵权方为跨国企业,可要求适用其主营业地法(更高赔偿标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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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诸网络平台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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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94条,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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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加其为第三人,协助执行判决(如全球范围下架侵权内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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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未来展望:从“单一属地”到“多元平衡”
跨境人格权保护的本质是各国法律价值的协调。在数据主权博弈加剧的背景下,中国规则需更关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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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赋能司法:建立跨境电子证据交换平台,降低维权成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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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态调整机制:每3年评估连结点合理性,响应新型侵权场景(如AI深度伪造)。
独家观点:弱者保护≠机械适用属地法,而是通过规则设计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,实现实质公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