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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人格权网络侵权案件激增,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如何突破困境?

📅 2025-08-12 22:20:02
👤 xinxin525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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🌐 ​​痛点引入:当人格权遇上“无国界”网络侵权​

随着跨境电商、社交媒体全球化普及,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年均增长率超​​40%​​(数据源自2023年《国际法研究》)。明星肖像遭境外电商盗用、海外平台散布不实信息诋毁商誉、跨境数据泄露致隐私曝光……这些场景下,被侵权人常陷入“​​维权无门、法律适用混乱​​”的困境。例如,一位中国公民的隐私信息被境外网站泄露,却因侵权行为地难以锁定、准据法选择矛盾,导致诉讼被驳回。

跨境人格权网络侵权案件激增,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如何突破困境?

​核心矛盾​​:为何68%的跨境人格权侵权案错误适用了一般侵权规则?如何精准匹配法律与案情?


⚖️ ​​一、现有法律适用规则的三大漏洞​

  1. ​单一连结点失灵​

    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46条要求“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”,但实践中存在两大盲区:

    • ​“经常居所地”认定模糊​​:例如留学生、外派工作者频繁更换居住地,导致法律适用落空。

    • ​保护水平失衡​​:欧美国家对隐私权赔偿标准远超中国,单一适用中国法可能显失公平。

  2. ​规则冲突未厘清​

    • ​第44条(一般侵权)vs 第46条(特殊侵权)​​:68%的案件错误跳过特殊规则,直接援引一般条款。

    • ​第15条(人格权内容)vs 第46条(人格权保护)​​:法院常混淆“权利界定”与“侵权责任”的法律适用逻辑。

  3. ​意思自治原则缺位​

    现行法未明确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准据法,导致同案不同判:

    ​案例​

    ​法院观点​

    广州颜珀坊案 (2020)

   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

    北京微梦创科案 (2023)

    否定意思自治,强制适用属地法


🌍 ​​二、国际经验:灵活连结点+利益平衡​

​欧盟​​:采用“​​最密切联系原则​​”,允许原告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、侵权人主营业地或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(《罗马II条例》第5条)。

​美国​​:部分州引入“​​有限意思自治​​”,双方可协商适用共同认可的法律,但不得排除本地公共秩序。

​关键启示​​:法律适用需兼顾​​确定性​​(避免管辖权冲突)与​​灵活性​​(实现个案正义)。


🔧 ​​三、规则重构:三步构建“梯次选择性”框架​

​步骤1:梯次连结点设计​

按优先级顺序匹配准据法:

1️⃣ ​​当事人协议选择​​(需书面明示);

2️⃣ ​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​​;

3️⃣ ​​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​​(增设例外:若显失公平,可启用最密切联系地法)。

​为何有效?​​ 既尊重意思自治,又防止强者欺压弱者(如跨国公司vs个人)。

​步骤2:引入“有限意思自治”​

  • ​协商范围​​:仅限侵权行为发生后,且不得排除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(如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底线)。

  • ​书面要件​​:避免口头协议举证困难,降低司法成本。

​步骤3:明确权利保护范围​

通过司法解释限定第46条仅适用于​​精神性人格权​​(姓名、肖像、隐私等),排除生命权、健康权等物质性权利(适用第44条)。


📝 ​​四、操作指南:被侵权人的维权路径​

  1. ​取证固证​

    • 立即公证侵权页面(如境外网站截图、区块链存证);

    • 记录侵权信息传播范围(如转发量、跨境访问IP)。

  2. ​选择连结点​

    • 优先主张​​协议选择​​或​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​​;

    • 若侵权方为跨国企业,可要求适用其​​主营业地法​​(更高赔偿标准)。

  3. ​诉诸网络平台责任​

    •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94条,要求​​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​​;

    • 追加其为第三人,协助执行判决(如全球范围下架侵权内容)。


💡 ​​未来展望:从“单一属地”到“多元平衡”​

跨境人格权保护的本质是​​各国法律价值的协调​​。在数据主权博弈加剧的背景下,中国规则需更关注:

  • ​科技赋能司法​​:建立跨境电子证据交换平台,降低维权成本;

  • ​动态调整机制​​:每3年评估连结点合理性,响应新型侵权场景(如AI深度伪造)。

​独家观点​​:弱者保护≠机械适用属地法,而是通过规则设计​​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​​,实现实质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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