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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辩护指南:技术中立与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

📅 2025-08-16 10:00:02
👤 xinxin525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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🔍 ​​跨境网络犯罪案件激增,技术性辩护成关键​

2024年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,跨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呈现​​产业化、技术化、隐匿化​​趋势。被告人常以“不知情”“技术中立”为由抗辩,但司法实践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已成主流。例如,为境外团伙架设GOIP设备、仿冒政府网站、发布涉诈信息等行为,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,也可能因​​“情节严重”​​ 独立构罪。

跨境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辩护指南:技术中立与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


⚖️ ​​一、跨境案件特征与司法严惩趋势​

  1. ​技术黑灰产链条化​

    • ​GOIP设备​​:跨境团伙远程操控境内设备隐藏真实位置,为诈骗提供通信支持。

    • ​仿冒网站/群组​​: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或设立通讯群组,用于资金转移、信息传播。

  2. ​司法“打早打小”导向​

    • 立法将​​预备行为实行化​​,例如设立违法网站、发布诈骗信息即独立入罪,无需查实下游犯罪。

    • 跨境犯罪量刑加重:境内协同人员按诈骗共犯论处,违法所得超1万即属“情节严重”。


⚠️ ​​二、辩护核心难点解析​

​▍难点1:主观明知如何认定?​

法官观点

“行为人是否‘明知’犯罪目的,需综合技术行为异常性、规避监管措施、既往处罚记录等推定。”

  • ​推定情形​​:

    • 采用虚假身份、加密通信;

    •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(如高价收购电话卡);

    • 收到监管部门警示仍继续操作。

​▍难点2:技术中立能否抗辩?​

  • ​成功案例​​:IT人员按指令调试系统,未接触诈骗话术,因​​无犯罪故意​​获不起诉;

  • ​失败案例​​:仿冒网站制作中规避杀毒软件,被认定“积极追求犯罪结果”。

​▍难点3:罪数竞合如何选择?​

​行为关联性​

​定罪逻辑​

仅提供技术维护

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

参与话术设计/资金分成

按诈骗罪共犯处罚

同时触犯两罪

择一重罪(通常选诈骗罪)


🛡️ ​​三、实务辩护策略指南​

​▍无罪辩护路径​

  1. ​切断主观故意证据链​

    • 提供工作日志、聊天记录证明​​技术行为中立性​​;

    • 举证曾向监管部门报备操作(如域名备案)。

  2. ​否定“违法犯罪信息”属性​

    • 例:发布招嫖信息但未涉组织卖淫或诈骗,仅属治安违法,不构成本罪。

​▍罪轻辩护策略​

  • ​罪名降格​​:从诈骗罪辩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(刑期从3年以上降至3年以下);

  • ​情节轻微论证​​:信息数量/违法所得未达立案标准(如发布信息<100条、获利<1万)。

​▍程序辩护要点​

  • ​电子数据排非​​:

    申请鉴定服务器日志完整性,质疑侦查机关未全程录像;

    扣押设备未封存导致数据污染时,主张证据无效。


💻 ​​四、电子数据证据攻防表​

​质证方向​

​辩护方法​

​法律依据​

数据真实性

申请第三方鉴定API接口日志

《电子数据取证规定》第15条

行为关联性

证明设备多人共用或他人操作

需排除合理怀疑

取证程序合法性

核查搜查令/见证人签字缺失

程序违法则证据排除


🚀 ​​五、行业风险防范建议​

​企业合规三步框架​​:

  1. ​技术隔离​​:

    核心系统设置​​境外IP访问权限​​,限制高危操作(如仿站、群发信息);

  2. ​员工培训​​:

    技术岗位签署《违法技术行为告知书》,明确“三禁止”(禁虚假网站/禁规避监管/禁异常交易);

  3. ​审计留痕​​:

    定期保存服务器日志、沟通记录,应对未来举证需求。

博主洞察

当前司法更关注​​行为的技术反常性​​而非结果危害。企业需建立“合规-监测-举证”三层防火墙,将技术中立从“消极抗辩”转为“主动证明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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